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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5-26 17:13:2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QYLZ2021005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委十三届常委会(扩大)会议(十三届〔2021〕第20期)和连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连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清远市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清府办〔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计划开采

  (一)划定河砂开采区

  连州市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市水利局根据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的河砂开采计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等部门划定年度河道采砂开采区,河道采砂开采区以外的河段划定为禁采区。市水利局根据划定的河道采砂开采区,科学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连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年度采砂计划的编制

  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应对可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勘测,明确可采区的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可采砂量,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河道演变、河床地形资料和河砂储量及质量的分析、研究,保证年度采砂计划科学、合理。在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等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市场需求并经过科学论证后,可适当提高年度计划开采量。根据《加强河砂开采管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第24期)的文件精神,年度采砂计划编制由市水利局委托具备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采砂计划编制费用由河道采砂中标单位按河砂可采量支付年度采砂计划编制费用。

  二、依法招标、严格许可

  (一)河砂开采权招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遏制“零星化”开采,进一步优化河道河砂开采区的设置,尽量减少河砂开采区数量,我市的河道采砂开采区采用以“打包”的形式对全市的河道河砂开采区集中优化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市水利局委托招标代理根据相关法规和年度采砂计划,编制各可采区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在连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鼓励具有规模化开采能力的采砂企业积极参与河砂开采权招标。

  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河砂开采权招标,依据当前本地河砂市场价格,考虑采砂各项成本后确定最低和最高价,以合理标价中标为原则进行评标,在全部有效投标中,合理高价报价者为中标人。根据各采砂开采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实施招标:

  1.竞标采用明标明投,根据被实施招标开采区的河砂测算储蓄量,设定投标合理基价和最高限价,由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采取估价(加价)拍卖方式,即以投标合理基价往上叫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最高竞价者为该标的中标人。

  2.在全部投标人投标价提交后,由评委根据每年度的河砂市场销售价格及开采区河砂和河卵石比例情况给出各自认为该开采区的最高价下浮率,最高价下浮率的有效范围在0至20%之间。全部评委有效下浮率的算术平均下浮率即为该开采点的评标下浮率。评标下浮率乘以本工程的最高限价即为该开采点的评标价,有效报价低于该评标的最高报价,即为合理高价;如果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理高价,则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收取标准与使用管理

  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3〕41号)文件精神要求,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价和最低限价,招标人可以结合采砂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限价幅度。结合我市河道河砂储存主要以河卵石为主,我市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费定为按15至45元每立方米收取。全市收缴的河砂开采权招标出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财政政策给予镇(乡)人民政府及水利部门相关经费,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与执法。

  (三)河砂开采权人的权利和职责

  中标人拥有河砂开采权及定向销售权。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按规定办理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有关手续,解决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民事问题;按要求负责将河砂开采区开采上来的河砂运输至指定的销售场地或合同约定地点;按规定将开采上来的河砂定向销售给政府授权的河砂销售权人。落实河砂开采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采区完工验收等。

  (四)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

  市水利局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内容。

  (五)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由市水利局许可颁发许可证。中标人应当依法办理可采区河砂开采各项审批手续后,凭采区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依法向市水利局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市水利局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样式印制并向中标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的,河砂开采权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市水利局收回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采销分离、合理定价

  (一)开采和运输。中标人负责河砂的开采、运输和堆放。中标人应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时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的有关手续,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配备警戒设备后方可作业;中标人应根据《条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采河砂,并将开采的河砂或弃渣运送堆放至合同约定地点。

  (二)定向销售。中标人应将开采上来的河砂定向销售给政府授权的河砂销售权人,河砂销售权人应是市属全资国有企业。中标人和河砂销售权人之间的河砂定向销售价格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国资局等部门共同核定,并在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向销售价格等于中标人采砂综合成本与其利润的总和,其中中标人的利润率不超过5%。

  (三)销售场地。河砂销售权人负责落实具体的河砂销售场地并负责管理。河砂销售权人应在河砂开采权招标启动前至少半个月确定采区的销售场地,并负责办理相关各项手续。河砂销售场地要参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以及我市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手续。

  (四)市场销售价格。河砂销售权人在综合有关成本、市场需求及利润等基础上合理确定河砂公开销售价格和销售计划。市国资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局等相关单位制定河砂销售定价机制,由河砂销售权人严格执行。

  四、直面用户、统一销售

  (一)销售原则。河砂销售权人在河砂销售场地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河砂,并加强河砂销售过程的管理,向社会公布销售方式,确保河砂销售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要求。河砂销售应优先保障我市的用砂需求。

  (二)销售过程管理。河砂销售权人要在河砂销售场地建立全方位的监控系统,建立健全销售制度和销售台账,落实销售场地和销售过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加强领导、全程监管

  (一)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涉及采砂标投标段工作的镇(乡)长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市水利局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河砂销售市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过程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经营行为。其它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河砂开采、运输、销售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实行河道采砂监理。市水利局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采购确定河道采砂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安装监控设备。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安装和管理采砂专用监控设备。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配合安装采砂专用监控设备,不得损毁、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群众举报和投诉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和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相应奖励。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关于《连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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